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我局对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企业予以注销。
特此公告。
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
2026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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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https://mpa.hlj.gov.cn/mpa/c113541/202601/c00_31904898.shtml